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呼倫貝爾市農牧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3/12/22 15:57:21 瀏覽:次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財政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的通知
內金監發〔2023〕59號
各盟市金融辦、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金融辦、財政局,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3年12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發展的決策部署,建立我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敢擔、愿擔、能擔”的長效機制,切實發揮支小支農融資增信作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于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對象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辦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負責人、評審委員會成員、相關業務部門管理人員和直接經辦人員。
本指引所指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范圍是指為小微企業、“三農三牧”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市場主體開展的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且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1%、再擔保費率不超過0.5%的業務。
本指引所稱小微企業、“三農三牧”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主體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農牧戶、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有關規定執行,農牧戶認定標準按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盡職免責工作是指擔保機構在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后,經過有關工作程序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擔保機構內部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職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組織處理、降低內部考核等次、扣減薪酬和紀律處分等責任。
第二章? 盡職要求
第五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行業監管要求,建立健全經營管理、項目評審、保后管理、代償追償、風險控制、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問責追責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盡職要求,做到履職盡責有章可依、有責必究、盡職免責。
第六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人員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和內容規范履職,確保業務合法合規且履行忠實和勤勉義務。辦理業務時,對涉及本人近親屬等具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和機構申請的業務,應當主動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未主動報告的,不適用本指引。
第三章? 免責情形與問責要求
第七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符合以下要求,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監管規定和內部規章的情形,原則上不追究機構及其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年度代償率未超過5%的。
(二)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業監管要求,采取了必要措施和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做出的呆賬核銷行為。
(三)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出資人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盡職情形。
第八條 參與業務辦理流程的管理和業務人員在依法合規履職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為維護社會穩定和防范化解風險,按照政策要求,對特定對象進行扶持的融資擔保業務,依法依規辦理仍出現風險或者造成損失的;
(二)?因自然災害、動植物疫病、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發生代償,且可提供相關證明、相關人員在風險發生后及時揭示風險并采取風險化解措施的;
(三) 債務人因遭受重大災難或突發變故,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如火災、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備有效證明材料的;
(四) 擔保貸款本金已還清70%以上,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發生代償,且已按有關管理制度積極采取追索措施的;對已經發生代償的業務,在規定期限內,經過積極追索收回了70%以上代償金額的;
(五) 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存量擔保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的;移交前未暴露風險,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
(六) 在檔案或業務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證據表明,在集體決策時明確提出不同意見(有合法依據),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確,且該項決策與擔保業務風險存在直接關系的和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業務曾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者對擔保業務風險有明確警示意見,但上級決策仍決定予以辦理,發生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損失的;
(七)?當債務人出現了難以按期償還貸款風險隱患時,又不能及時化解風險,經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內部程序決策后,經與銀行協商,通過減少貸款額度或者強化反擔保措施等緩釋風險,最終明顯降低代償額度的;
(八)?其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實施規范化操作或未勤勉盡職情形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免責或者從輕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參與業務辦理流程的管理和業務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免責,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內部管理制度,且造成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或損失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與債務人、合作機構等互相勾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擔保授信的;
(三)?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向債務人索取或者接受經濟利益的,或向債務人隨意取費,變相增加債務人融資成本的;
(四)?因主觀原因違反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流程完成相關操作或者未勤勉盡職,在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五)?發現債務人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進行實地調查、制定和實施風險化解方案,延誤時機,致使發生代償的;
(六)?發生代償后,存在未按時履行催收義務等不作為情形,導致債權追償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或者損失擴大的;
(七)?在抵(質)押擔保業務中,存在未按規定依法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或未按照規定對抵(質)押物進行實地核查和權利憑證核查,或惡意造成抵(質)押物評估嚴重失實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或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出資人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免責情形。
第十條 執行盡職免責后,若有證據證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人員存在主觀、故意隱瞞行為的,應當對其追加責任認定;同一業務工作人員應對多戶業務承擔責任的,應當統一考慮、合并問責;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不論是否已辭職、調離、提拔或退休,仍應按照本指引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成立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盡職免責的調查、評議、認定和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報董事會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機構審議。涉及政府性擔保機構負責人盡職免責的調查、評議、認定和處置,應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審核和決定。
第十二條 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后,應當盡快開展責任認定工作。對相關工作人員的盡職免責處理,必須以開展盡職調查與評議并進行責任認定為前提,不得以合規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調查、盡職評議和責任認定。
盡職調查可采取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等非現場方式,以及必要的談話、調查核實等現場方式進行。調查情況應作為盡職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盡職調查結束后,應當開展盡職評議并形成盡職評議報告。
(一)開展盡職評議時,被評議的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評議人”)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評議工作;
(二)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具體業務辦理情況、業務各環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被評議人日常經辦業務整體風險情況等,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是否盡職給出明確的評議結論;
(三)評議結論分為盡職、基本盡職、不盡職三類:盡職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的;基本盡職是基本履行工作職責,但在辦理程序、風險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進,發現的問題不是導致業務出現風險的直接原因的;不盡職是指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履行職責的。
第十四條 盡職評議結論應提交擔保機構黨組織、董事會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機構審議。盡職評議結論審議確定后,工作組應制作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簽字;被評議人拒不簽字、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應注明原因和送達時間,并作出書面說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工作組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復議;經審核,若有證據證明存在責任認定錯誤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重新認定責任;不予采納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 盡職評議結論認定為盡職的,可以免除責任;認定為基本盡職的,可酌情減免責任追究;認定為不盡職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規定,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條 責任認定結果應在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內部公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責任認定結果作為內部考核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的重要因素??己嗽u價結果與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負責人薪酬掛鉤。
第十七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建立健全盡職免責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客觀、全面地記錄調查、評議、認定過程和結果,并將相關材料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按照國家和行業監管相關規定,根據本指引要求,完善本機構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實施細則,明確代償容忍度、盡職免責與問責情形、責任認定程序、處罰措施等,作為本機構開展盡職免責的依據,并報出資人同意。
第十九條 本指引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